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92民初992号
原告李袁之,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张磊,住所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
被告王宝成,住所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袁之诉被告张磊、王宝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袁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60元,减半收取3180元由原告李袁之负担。
审 判 长 蔺德才
代理审判员 亢 蕾
代理审判员 徐宝红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