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12民初945号
原告长春市丽云农资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原乡政府办公室西数第三间。
法定代表人孙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金明,该公司职员。
被告孙大军,男,45岁,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崔玉香,女,1952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陈万有,男,1965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丽云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大军、崔玉香、陈万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丽云农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孙大军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丽云农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孙大军撤回起诉。
审判员 崔澜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志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