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91民初01655号
原告:吉林省东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富贵。
委托代理人:张家硕。
被告:尚秀颖,住长春市二道区。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东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尚秀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东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省东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史永举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