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22民初2302号
本院2016年8月12 日对原告史德明诉被告裴国任、乔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吉0122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6)吉0122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乔晓燕”补正为“被告乔晓艳”。
审 判 长 马宝海
审 判 员 崔立群
人民陪审员 辛 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