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德明与乔晓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6:36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22民初2302号

本院2016年8月12 日对原告史德明诉被告裴国任、乔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吉0122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6)吉0122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乔晓燕”补正为“被告乔晓艳”。

审 判 长  马宝海

审 判 员  崔立群

人民陪审员  辛 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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