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双兰和杨广全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6:36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602民初674号

(2016)吉0602民初674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胡双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杨广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鸿,吉林鸿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胡双兰诉被告(反诉原告)杨广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反诉被告)胡双兰于2016年9月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胡双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反诉被告)胡双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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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宋清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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