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602民初674号
(2016)吉0602民初674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胡双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杨广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鸿,吉林鸿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胡双兰诉被告(反诉原告)杨广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反诉被告)胡双兰于2016年9月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胡双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反诉被告)胡双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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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宋清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