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百和与聂国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6:36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22民初3041号

原告:赵百和,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聂国林,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农安县。

原告赵百和诉被告聂国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赵百和于2016年9月21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百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初春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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