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602民初996号
原告邹某某。
被告陈某某。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通知原告于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到期后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建军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 昊
(2016)吉0602民初996号
原告邹某某。
被告陈某某。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通知原告于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到期后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建军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