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22民初2609号
原告:代某某,女,198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农安县。
被告:武某某,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农安县。
原告代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代某某于2016年9月21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初春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