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6民终5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山市巴士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浑江大街68号。
法定代表人:陈洪义,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玉娥,女,1959年8月4日生,汉族,通化市民安物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吉林省通化市。
委托代理人:孟兆群,男,1961年10月9日生,满族,通化市民安物业公司职员,住吉林省通化市,系董玉娥之夫。
上诉人白山市巴士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玉娥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4)浑民二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山市巴士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白山市巴士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2元,减半收取901元,由上诉人白山市巴士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瑛华
代理审判员 郭惠靖
代理审判员 毕克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