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602民初95号
原告:周涛,住白山市。
委托代理人:张燕鸿,吉林鸿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山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菊香,经理。
委托代理人:廉政临。
第三人:马启武,住长春市朝阳区。
第三人:杨金水,住白山市。
本院审理原告周涛诉被告白山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泰公司)、第三人马启武、杨金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证据不足需要另行收集证据,原告于2016年7月1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涛承担。
审判员 张建军
二 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