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00796号
原告:耿立伟,男,汉族,1974年4月26日出生,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王洁,男,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邢秀丽,女,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李润慧,女,汉族,1957年8月2日出生,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立伟与被告王洁、邢秀丽、李润慧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于慧燕
审判员 李海军
审判员 陈雪梅
二O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