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602民初853号
原告:李玉英,住白山市。
被告:管恩福,69岁,住白山市。
本院审理原告李玉英诉被告管恩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对本案纠纷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玉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原告已预交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