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21民初154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马红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怀。
被告郑杰。
被告郑辉。
被告张晓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诉被告郑杰、郑辉、张晓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辉、张晓利的诉讼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郑辉、张晓利的起诉。
审判员 鄂义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丁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