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润峰等诉张慧茹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6:35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802民初2152号

原告王凤云,现住白城市。

委托代理人:刘立萍。

原告刘立刚,现住白城市.

委托代理人:刘立萍。

原告沈刚,现住白城市.

原告韩志刚,现住白城市.

原告魏艳梅,现住白城市。

原告李春江,系个体,现住白城市.

委托代理人:梁慧娟(系李春江妻子),系个体。

原告田润峰,现住白城市.

被告张慧茹,女,系白城铁路二小,退休教师,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本院在审理田润峰、沈刚、韩志刚、刘立刚、李春江、魏艳梅、王凤云诉张慧茹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润峰、沈刚、韩志刚、刘立刚、李春江、魏艳梅、王凤云撤回对张慧茹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景林

二○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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