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802民初2152号
原告王凤云,现住白城市。
委托代理人:刘立萍。
原告刘立刚,现住白城市.
委托代理人:刘立萍。
原告沈刚,现住白城市.
原告韩志刚,现住白城市.
原告魏艳梅,现住白城市。
原告李春江,系个体,现住白城市.
委托代理人:梁慧娟(系李春江妻子),系个体。
原告田润峰,现住白城市.
被告张慧茹,女,系白城铁路二小,退休教师,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本院在审理田润峰、沈刚、韩志刚、刘立刚、李春江、魏艳梅、王凤云诉张慧茹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润峰、沈刚、韩志刚、刘立刚、李春江、魏艳梅、王凤云撤回对张慧茹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景林
二○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