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802民初1946号
原告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广亮,系经理
被告王长发,现住白城市。
被告贲永学,现住白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长发、贲永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晓琦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