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802民初2125号
原告张研泓,33岁。
被告范国威,25岁,现住九台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研泓诉被告范国威、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研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璐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