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7民终7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于家围子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安顺,系该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树清,住松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全,松原市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白依拉嘎乡前三家子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新,系该村主任。
上诉人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于家围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于家围子村)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前郭县白依拉嘎乡前三家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前三家子村)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4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于家围子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树清、徐德全,被上诉人前三家子村法定代表人王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家围子村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前三家子村返还侵占的约20公顷水田土地承包经营权,赔偿于家围子村土地承包费166万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前三家子村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故意对原本清楚的案件事实,个人主观人为地进行错误认定,依法应予改判。前三家子村自1985年以来就侵占于家围子村所有的位于二引干北侧的20公顷土地发包给村民耕种,于家围子村多次索取,前三家子村总以该土地归其所有为由拒绝归还,1998年松原市宁江区政府与前郭县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其中包括于家围子村和前三家子村的行政区域界线,即简称“98”线,该区域界线勘定了前家三子村侵占于家围子村的土地。2008年经于家围子村多次申请、上访,在松原市民政局的主持下召开了由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与前郭县政府参加的界线纠纷处理会议,一致确定以“98”线作为处理双方争议的依据,并要求“98”线落到地面,争议双方将所占土地全部归还给对方,但此次会议最后也没有落实。2009年6月23日松原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兴原乡于家围子村与新立乡前三家子村边界纠纷处理决定》,2010年10月19日吉林省政府下发了行政复议书,维持了松原市政府的处理决定。最终确权双方争议的土地所有权归于家围子村。2014年2月21日在松原市民政局的组织下,联合工作组为双方争议的土地边界线埋设了6个界桩,明确了双方的区域界线,下发了关于落实“98”线工作情况。2015年4月27日于家围子村雇佣挖掘机挖沟时被前三家子村强行扣下,致使无法施工。上述两级政府的处理决定均明确认定涉案的土地所有权归于家围子村,原审判决不予认定错误。2.一审判决在判定时弃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政府决定于不顾,视于家围子村举证、辩论而不采,却认定前三家子村提供的唯一证据“98”线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并且还曲解其意,认定协议明确维持原状,前三家子村没有侵权错误。于家围子村认为,国家对法律适用有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规定,对政府的决定也应该是下级政府服从上级政府的决定,松原市政府和吉林省政府的处理决定已经明确了争议土地的归属,原审判决违法的对涉案土地进行了重新确权,是滥用职权超越职权,应予撤销。3.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令人难以理解,无所适从。于家围子村诉请是前三家子村停止侵权,返还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赔偿损失,诉讼目的是请求法院保护于家围子村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适用《民法通则》第五条,此条应该是用来保护于家围子村合法权益,但却被用来支持前三家子村的抗辩主张,实在是曲解法意,牵强附会,强词夺理。
前三家子村辩称,土地从1985年一直由我们村民耕种,1998年松原市宁江区政府和前郭县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即“98”线,约定从本协议确定之日起,原有的跨界的不可分的资源、建筑物、飞地、插花地等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保持不变,不得扩大面积。我们从没有过界耕种。划线时我们土地已经分完了,大约40公顷,涉及41户农民,150人左右,都是责任田。我们村民阻挡于家围子村挖沟,但没有扣钩机。同意原审判决。
于家围子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前三家子村将侵占于家围子村的20公顷水田土地所有权返还。二、判令前三家子村赔偿于家围子村土地承包费166万元(计算年限自2009至2015年)。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85年以来,前三家子村将位于二引干北侧的20公顷土地发包给村民耕种。1998年,松原市宁江区政府与前郭县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即“98线”,协议书约定“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原有的跨越界的不可分割的资源、建筑物、飞地、插花地等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保持不变,不得扩大面积。每一方要为对方群众的生产和管理提供方便,需兑换时,按有关规定报批。”
2008年,松原市民政局主持召开纠纷处理会议,后于2009年初下发了松民裁字[2009]1号文件,即“关于兴原乡于家围子村与新立乡前三家子村边界纠纷处理决定”,决定内容如下:1、1998年宁江区与前郭县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98线),符合《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应严格遵守,并作为处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边界纠纷的依据。2、2009年3月10日,本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用GPS通过卫星定位已将“98线”图上涉及争议地段的两点落到地面,并在实地做了标记。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要自接到本处理决定起5日内执行本决定,并在此段边界上挖好“犁迹沟”作为边界线。4、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松原市人民政府或吉林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
2009年6月,松原市政府下发“关于兴原乡于家围子村与新立乡前三家子村边界纠纷处理决定”: 1、1998年宁江区与前郭县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98线),符合《条例》规定应严格遵守,并作为处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边界纠纷的依据。2、2009年3月10日,市民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用GPS通过卫星定位已将“98线”图上涉及争议地段的两点落到地面,并在实地做了标记。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要自接到本处理决定起7日内执行本决定,并在此段边界上挖好“犁迹沟”作为边界线。
2010年5月,于家围子村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松原市政府下发“关于兴原乡于家围子村与新立乡前三家子村边界纠纷处理决定”。因松原市法制办公室出具的 “关于前三家子村与于家围子村边界纠纷案正在处理中”的说明一份,于家围子村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松非诉审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准许于家围子村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2010年8月,于家围子村向松原市宁江区法院提起案由土地权属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准许其撤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
前三家子村收到松原市人民政府送达的“关于兴原乡于家围子村与新立乡前三家子村边界纠纷处理决定”后,提出行政复议。2010年10月,吉林省人民政府下发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申请人松原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6月23日做出的《关于兴原乡于家围子村与新立乡前三家子村边界纠纷处理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因松原市宁江区政府与前郭县政府系于家围子村和前三家子村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受理双方的争议后进行了实地勘测,依据其实地勘测结果做出的“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对于双方争议土地权属作出了明确处理,其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及关联性,可作为本案的裁判依据,对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当事人双方应予以遵守并实施。该协议明确维持现状,故于家围子村请求前三家子村返还土地,不予支持。对于于家围子村主张的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66万元,也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于家围子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740元,由于家围子村承担(原告已缓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于家围子村与前三家子村在设立松原市之前均属于前郭县管辖,松原市成立后,于家围子村隶属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前三家子村则隶属前郭县白依拉嘎乡。双方争议的土地自1985年以来,由前三家子村村民耕种。于家围子村称约20公顷,该地位于后二引干北侧,1985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间此地块(荒甸子)由于家围子村后三家子村民吴德义经营管理,吴德义死亡后,被前三家子村周连军强行开垦耕种。前三家子村称有40公顷,属于前三家子村所有。1998年12月23日松原市宁江区政府与前郭县政府就边界问题签订《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即所谓“98线”。协议书中“关于重要问题处理结果”约定:“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原有的跨越界的不可分割的资源、建筑物、飞地、插花地等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保持不变,不得扩大面积。每一方要为对方群众的生产和管理提供方便,需兑换时,按有关规定报批。” 2008年4月16日于家围子村向其上级机关兴原乡政府申请确认权属,2008年8月16日兴原乡政府向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呈送确权报告。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11月11日向松原市政府申请确权。2008年12月12日松原市民政局主持召开纠纷处理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2009年3月25日印发松民裁字[2009]1号文件,作出“关于兴原乡于家围子村与新立乡前三家子村边界纠纷处理决定,内容为:1、1998年宁江区与前郭县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98线),符合《条例》规定应严格遵守,并作为处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边界纠纷的依据。2、2009年3月10日,本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用GPS通过卫星定位已将“98线”图上涉及争议地段的两点落到地面,并在实地做了标记,即从23号界桩点(169854.67,5001724.71)至点(169956.54,5001405.82),两点间距离为334.77米,此两点间直线段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边界线。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要自接到本处理决定起5日内执行本决定,并在此段边界上挖好“犁迹沟”做为边界线。4、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松原市人民政府或吉林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前三家子村向松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09年3月31日松原市人民政府作出松府复答(2009)7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责成松原市民政局对前三家子村申请复议作出答复意见,松原市民政局于2009年4月1日作出答复。2009年6月23日松原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兴原乡于家围子村与新立乡前三家子村边界纠纷处理决定》,内容: 1、1998年宁江区与前郭县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98线),符合《条例》规定应严格遵守,并作为处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边界纠纷的依据。2、2009年3月10日,市民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用GPS通过卫星定位已将“98线”图上涉及争议地段的两点落到地面,并在实地做了标记,即从23号界桩点(169854.67,5001724.71)至点(169956.54,5001405.82),两点间距离为334.77米,此两点间直线段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边界线。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要自接到本处理决定起7日内执行本决定,并在此段边界上挖好“犁迹沟”作为边界线。2010年5月26日于家围子村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松原市人民政府的上述处理决定。2010年6月21日松原市法制办公室出具 “关于前三家子村与于家围子村边界纠纷案正在处理中”的说明一份,于家围子村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9日作出(2010)松非诉审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准许其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2009年7月16日前三家子村针对松原市政府作出的《关于于家围子村与新立乡前三家子村边界纠纷处理决定》,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0年10月1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吉政复决地字(2010)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认为,《松原市宁江区政府和前郭县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上“98线”,经边界双方政府领导签字盖章,具有法律效力。2009年松原市民政局依据《松原市宁江区政府和前郭县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98线”上争议界线23号界桩至点(169956.54,5001405.82)为实直线,把两点间直线段作为申请人与第三人边界线并无违法之处。依据《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松原市人民政府依据松民裁字(2009)1号作出的《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兴原乡于家围子村与新立乡前三家子村边界处理决定》,不违背“98线”所明确的边界,决定维持松原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的《关于兴原乡于家围子村与新立乡前三家子村边界纠纷处理决定》。
2011年2月20日松原市民政局针对该纠纷向松原市人民政府提出《关于落实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工作意见》,1.市政府召开协调会,成立由民政、国土、公安部门参加的工作组,明确由民政部门牵头,国土部门负责测量,公安部门负责维持秩序。工作组到实地勘测时,将争议双方乡政府和民政部门负责人召集到场,按照“处理决定的边界走向”在实地挖好界沟。2.此项工作应在化冻时适时开展,把握时机及早落实,工作结束后,工作组负责将工作基本情况上报省政府备案。2012年9月28日松原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平和市民政局马建国局长分别作了专门的讲话。2014年2月21日松原市民政局作出了《关于在实地落实于家围子村和前三家子村“98线”工作情况》,将于家围子村与前三家子村“98线”落实到地,测量6个点,埋设6个界桩。但争议的土地仍由前三家子村经营。
另查明, 2015年11月17日于家围子村向松原市宁江区法院以前三家子村及周良军等8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前三家子村返还侵占的20公顷水田经营权,赔偿2009年至2015年承包费166万元,其他被告周良军等人承担连带责任。前三家子村提出管辖权异议,松原市宁江区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宁民管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前三家子村异议成立,将本案移送前郭县法院处理。于家围子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2016)吉07民辖终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宁江区法院管辖。在宁江区法院审理期间,2016年3月9日于家围子村申请撤回向周良军等8人的起诉。
再查,前三家子村提供的二轮承包土地台帐,证实争议的土地已分给了张继有等41户村民,合计35.83公顷。于家围子村则认为现只有前三家子村王海等8人耕种,面积约为20公顷。
本院认为,于家围子村与前三家子村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历经松原市人民政府和吉林省人民政府确权,两级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均认为1998年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政府与前郭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即“98线”,符合《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规定,明确争议双方必须严格遵守“98线”,并作为处理双方边界纠纷的依据。“98线”中关于“重要问题的处理结果”约定:“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原有的跨越界的不可分割的资源、建筑物、飞地、插花地等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保持不变,不得扩大面积。每一方要为对方群众的生产和管理提供方便,需兑换时,按有关规定报批。” 上述协议和政府的处理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也应当服从和遵守。于家围子村未按照政府处理决定和“98线”约定,向有关行政部门报批,而以侵权为由请求司法裁决不当。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442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于家围子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9740元,由本院退给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于家围子村村民委员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福桐
审判员 邰伟莉
审判员 刘祥芬
二○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段贵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