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802民初2239号
原告:李迎春,现住白城市。
被告:李召祥,现住白城市。
李迎春与李召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李迎春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迎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李迎春负担。
审判员 黄亚鹏
二○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曹阳
(2016)吉0802民初2239号
原告:李迎春,现住白城市。
被告:李召祥,现住白城市。
李迎春与李召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李迎春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迎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李迎春负担。
审判员 黄亚鹏
二○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