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802民初1637号
原告张某某,现住白城市。
被告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景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卫
(2016)吉0802民初1637号
原告张某某,现住白城市。
被告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景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