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802民初1991号
原告:孙某甲,现住通榆县。
被告:孙某乙,现住白城市。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亚鹏
二○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曹阳
(2016)吉0802民初1991号
原告:孙某甲,现住通榆县。
被告:孙某乙,现住白城市。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亚鹏
二○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