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802民初1689号
原告王晓红,现住白城市。
委托代理人:武艺,白城市洮北区新立法律服务所。
被告金伟,现住白城市。
委托代理人:时国峰,吉林镜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红诉被告金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晓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景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