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802民初2017号
原告:李伟,现住白城市。
被告:丁福友,现住白城市。
被告:白城市锦东塞哥维亚物业公司。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诉被告丁福友、白城市锦东塞哥维亚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亚鹏
二○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