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海诉解淑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6:35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802民初2482号

原告张某某,53岁,1962年12月3日,现住白城市.

被告解某某.

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景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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