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802民初2482号
原告张某某,53岁,1962年12月3日,现住白城市.
被告解某某.
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景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卫
(2016)吉0802民初2482号
原告张某某,53岁,1962年12月3日,现住白城市.
被告解某某.
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景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