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3284号
原告刘兆祥诉被告吕国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刘兆祥,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东侠,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国成,男,汉族,
原告刘兆祥诉被告吕国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兆祥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兆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顺利
二O一六 年 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