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远诉张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6:35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802民初2371号

原告高远,现住吉林省-白城市。

被告张大鹏,年龄不详,现住白城市。

本院在审理高远诉张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高远负担。

审判员  陈云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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