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802民初2371号
原告高远,现住吉林省-白城市。
被告张大鹏,年龄不详,现住白城市。
本院在审理高远诉张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高远负担。
审判员 陈云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文辉
(2016)吉0802民初2371号
原告高远,现住吉林省-白城市。
被告张大鹏,年龄不详,现住白城市。
本院在审理高远诉张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高远负担。
审判员 陈云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