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3165号
原告松原北方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松原吉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松原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前郭县红旗农场。
法定代表人:张传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登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波,男,汉族,42岁,公司职员,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松原吉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街。
法定代理人:韩子平,董事长。
原告松原北方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松原吉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松原北方水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 43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顺利
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吕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