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802民初1852号
原告关某某,现住白城市。
被告张某某,住白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国发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曹阳
(2016)吉0802民初1852号
原告关某某,现住白城市。
被告张某某,住白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国发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