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802民初2450号
原告徐冠春。
被告张金秋。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冠春诉被告张金秋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冠春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冠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勇
(2016)吉0802民初2450号
原告徐冠春。
被告张金秋。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冠春诉被告张金秋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冠春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冠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