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2238号
原告前郭县额如乡太平山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罗文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前郭县额如乡太平山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郑庆海,主任。
委托代理人尤金林,松原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文成,男,汉族,
原告前郭县额如乡太平山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罗文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前郭县额如乡太平山村民委员会诉称, 2004年8月14日,双方签订果树承包合同,现在罗文成违约,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返还经营权,并判令其给付2013年至2015年承包费。
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居住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前郭县额如乡太平山村民委员会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顺利
二O一六 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