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2914号
原告付玉珍诉被告丁万生、丁艳香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付玉珍,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志勇,松原市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万生,男,汉族,
被告:丁艳香,女,汉族,1
原告付玉珍诉被告丁万生、丁艳香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玉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顺利
二O一六 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