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前民初第4624号
原告:前郭县天河小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任郭振华
被告孔令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郭县天河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孔令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前郭县天河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晏淑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吕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