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淑杰诉被告闫国学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6:34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2776号

原告赵淑杰诉被告闫国学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赵淑杰,女,汉族,

被告:闫国学,男,汉族,40岁,农民,住吉林省前郭县八郎镇穆家村。

原告赵淑杰诉被告闫国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淑杰诉称,2013年1月24日,被告闫国学向王秀英借款33750元,原告赵淑杰为担保人。被告承诺2014年1月还款,此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履行还款承诺,原告替其偿还了这笔欠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一直推脱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居住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淑杰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22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顺利

二O一六年七月 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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