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3099号
原告潘尚志诉被告王秀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潘尚志,男,蒙古族,
委托代理人:于会,女,汉族
被告:王秀杰,女,汉族,51岁。工人,住吉林省前郭县红旗农场。
原告潘尚志诉被告王秀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潘尚志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顺利
二O一六 年七 月十四 日
书记员 吕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