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155号
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
法人:李成。
被告:李娜
原告诉称:被告是豪杰花园业主,被告自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四年未付物业费,合计4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物业费4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物业费,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又不能找到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晏淑荣
二 0 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杨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