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前民初字第3160号
原告张彪诉被告孙俭辉、赫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张彪,男,汉族,
被告:孙俭辉,男,汉族,
被告:赫宝华,男,汉族,
原告张彪诉被告孙俭辉、赫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彪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彪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顺利
二O一六 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