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2804号
原告张晓磊诉被告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张晓磊,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晓峰,松原市丰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伟,男,汉族
原告张晓磊诉被告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晓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顺利
二O一六 年 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吕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