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3006号
原告江显明诉被告潘亚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江显明,男,汉族,
被告:潘亚娟,女,汉族,
原告江显明诉被告潘亚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显明诉称, 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在尚品阳光小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购买地下83号仓房,后发现被被告侵占,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给原告仓房并赔偿损失,被告表示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侵占的仓房,并赔偿原告损失1500元。
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居住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显明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顺利
二O一六 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