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1563号
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
法人:李成,经理
地址;前郭县查干淖尔大街,
委托代理人:邹宏彪
被告:孙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晏淑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杨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