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吉0721民初1926号
原告:董甲珍,住前郭县。
原告:白俊,79岁,住前郭县。
委托代理人刘志喜,住农安县。
被告:白洪彩,44岁,住前郭县。
原告董甲珍、白俊与被告白洪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甲珍、白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志喜、被告白洪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甲珍诉称:二原告是被告的父母,二原告每人在村上分得6.7亩土地,合计1.34垧一直由被告耕种经营,因于2016年3月与被告分开居住,故要求被告将二原告的土地土地返还,并将土地直补款交给原告。
白洪彩辩称:我已经将1.15垧土地经营权交给二原告,只差0.19垧没给,我现同意返还土地经营权,但要按村上土地台帐应分一、二、三、四等地返还。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被告的父母,二轮土地发包时,二原告每人分得土地经营权0.67垧,其中一等地0.14垧、二等地0.21垧、三等地0.265垧、四等地0.055垧。2016年3月二原告与被告分开居住。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村民委员会介绍信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土地承包经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二原告要求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二原告要求给付直补款,因其诉讼请求数额不确定,故本院依法不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白洪彩于2016年10月30日前返还原告董甲珍、白俊土地承包经营权1.34垧(其中一等地0.14垧×2=0.28垧、二等地0.21垧×2=0.42垧、三等地0.265垧×2=0.53垧、四等地0.055垧×2=0.11垧)。
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白洪彩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中奎
二0一六年 七 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丽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