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前民初字第5500号
原告:李冬旭
委托代理人:白露
被告:刘大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旭诉被告刘大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冬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3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晏淑荣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杨晨静
(2015)前民初字第5500号
原告:李冬旭
委托代理人:白露
被告:刘大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旭诉被告刘大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冬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3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晏淑荣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杨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