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冬旭诉被告刘大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6:34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前民初字第5500号

原告:李冬旭

委托代理人:白露

被告:刘大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旭诉被告刘大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冬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3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晏淑荣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杨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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