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17号
原告:党建国
被告:前郭县吉拉吐乡上嘎罕扎布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玲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建国诉被告前郭县吉拉吐乡上嘎罕扎布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晏淑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