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42号
原告:王玉斌
被告:刘广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斌诉被告刘广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玉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8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晏淑荣
二〇一六年三月 十七日
书记员 杨晨静
(2016)吉0721民初42号
原告:王玉斌
被告:刘广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斌诉被告刘广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玉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8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晏淑荣
二〇一六年三月 十七日
书记员 杨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