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893号
原告:满金海
第一被告:谷凤华
第二被告林道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满金海诉被告谷凤华、林道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满金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晏淑荣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杨晨静
(2016)吉0721民初893号
原告:满金海
第一被告:谷凤华
第二被告林道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满金海诉被告谷凤华、林道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满金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晏淑荣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杨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