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满金海诉被告谷凤华、林道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6:34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893号

原告:满金海

第一被告:谷凤华

第二被告林道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满金海诉被告谷凤华、林道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满金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晏淑荣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杨晨静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