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关志军诉被告曹久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6:34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21民初1754号

原告关志军诉被告曹久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关志军,男,汉族

被告:曹久丁,男,汉族,

原告关志军诉被告曹久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关志军诉称, 2014年被告曹久丁在原告处借款元,并出具欠条一枚,约定2014年年底偿还。此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居住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关志军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顺利

二O一六 年 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烁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