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洮 南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洮民一初字第305号
原告戴国良
被告刘志鹏、吴志民、马国林
原告戴国良诉被告刘志鹏、吴志民、马国林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戴国良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96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邵永文
审 判 员 袁铁军
助理审判员 何 淼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晓丽
(2015)洮民一初字第305号
原告戴国良
被告刘志鹏、吴志民、马国林
原告戴国良诉被告刘志鹏、吴志民、马国林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戴国良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96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邵永文
审 判 员 袁铁军
助理审判员 何 淼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