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洮民一初字第315号
原告郭立伟,男,1964年生,汉族,无职业,原籍洮南市,现住洮南市。
被告赵成双,男,1988年生,汉族,无职业,原籍洮南市,现住洮南市。
原告郭立伟诉被告赵成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7月1日在原告处购买楼房一幢,面积74.47平方米,被告欠楼款2000.00元,约定贷款下来就给付,被告给原告打了欠据。贷款下来后被告未给付,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0000.0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被告欠原告楼款20000.00元是事实,被告给原告打了欠条,买房子是口头协议,原告迟延交房,为此原告租房子有损失,不同意偿还。
在开庭审理时,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证,欠据:人民币20000.00元。款项说明:购楼款6单元4层西,74.47平方米.欠款人:赵成双。2013年7月1日。被告质证:无异议,欠据是我打的。本院对以上事实予以采信。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购楼款属实,有被告打的欠据为凭,被告称原告迟延交房,不同意付款,不符合客观事实,被告应按约定承担责任,故对原告要求给付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成双欠原告郭立伟购楼款2000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次付清。利息从2015年9 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袁铁军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