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洮民一初字第385号
原告杜丽光,女,1974年生,通榆县人。
被告国网吉林洮南市供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忠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杜丽光诉被告国网吉林洮南市供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邵永文
审判员 袁铁军
审判员 何 淼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