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单金库诉被告李耀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6:34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前民初第4770号

原告:单金库

委托代理人:潘石

被告:李耀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金库诉被告李耀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金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晏淑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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