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前民初第4770号
原告:单金库
委托代理人:潘石
被告:李耀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金库诉被告李耀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金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晏淑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晨静
(2015)前民初第4770号
原告:单金库
委托代理人:潘石
被告:李耀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金库诉被告李耀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金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晏淑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