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与隋某某、隋某甲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6:34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洮民一初字第307号

原告郭某某,女,1969年生,汉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被告隋某某,男,汉族,洮南市人,退休,现住洮南市。

被告隋某甲,男,汉族,22岁,学生,现住洮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隋某某、隋某甲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涉案房屋已被突泉县人民法院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邵永文

审 判 员  袁铁军

助理审判员  何 淼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晓丽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