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洮民一初字第307号
原告郭某某,女,1969年生,汉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被告隋某某,男,汉族,洮南市人,退休,现住洮南市。
被告隋某甲,男,汉族,22岁,学生,现住洮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隋某某、隋某甲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涉案房屋已被突泉县人民法院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邵永文
审 判 员 袁铁军
助理审判员 何 淼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