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洮民一初字第391号
原告方某某,女,汉族,1987年生,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被告关某某,男,汉族,1986年生,洮南市人,现住下落不明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邵永文
审判员 袁铁军
审判员 何 淼
二0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晓丽